> 分会章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汽车物流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分会是由汽车物流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物流设备制造企业、汽车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相关的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服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物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汽车物流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收集、分析、整理汽车物流行业的基础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近期和长远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政府部门和联合会组织召集的有关活动。为会员单位、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推动汽车物流相关单位的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同行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组织建立专业的汽车物流和供应链共享信息网络,为企业间的合作搭建交互平台;

(四)组织开展汽车物流领域的理论研究促进我国汽车物流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五)推动汽车物流理论和实践结合,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会和展览会;

(六)收集并分析国内外汽车物流相关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国内外技术和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编辑、整理、出版行业经济技术资料、书籍、报刊和杂志;

(七)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汽车物流和供应链技术与管理人才培训,提高汽车物流相关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职工业务素质;

(八)组织本行业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促进汽车物流行业经济合作、贸易往来、技术开发、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会员单位协商制订共同信守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十)承担政府部门、联合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十二)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分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分会秘书处备案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通过名誉理事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九)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分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汽车物流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第五章  常设机构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六章  经  费


(一)分会会员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国内外厂商、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